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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政策性人工、材料调差
咨询人 : 钱正明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咨询类别: 装饰专业 咨询时间: 2024/4/22 19:02:25
咨询内容: {该工程是固定单价合同,工期100天,开工日期2020.1.8,本该2020.4.17竣工,实际竣工日期2020.6.11(因疫情影响,几方同意工期顺延56天) 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只认可工期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1) 不可抗力;2) 发包人未能及时组织设计交底,或发包人对已完工序进行设计变更的;3) 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在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作重大调整,增加的工程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实施进行的:4) 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 24 小时以上的。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按《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 (2008 67 号文]文件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除发包人规定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调整的范围外,其余均不于调差。} 请问:审计单位根据工期延误合同条款“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只认可工期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1) 不可抗力;......”,不同意计取工期顺延56天期间国家政策性人工、材料调差费用,是否合理?施工单位认为不合理,认为这里“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只认可工期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1) 不可抗力;......”中“发包人不承担费用”不包含政策性等人工、材料调差费用,应该指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10不可抗力”中相关发包人承担的费用(这里并没有提到人工、材料调差不可以调整);人工、材料调差应按合同中“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形式”等条款执行。请领导指示到底具体按那条规范执行(因疫情工期顺延,顺延期间的政策性人工、材料调差到底调不调)?另外如不能调,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能不能调? 附件(相关规范、政策性文件等):【苏建价〔2020〕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解读内容:《意见》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由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造成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意见》还积极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发生价格波动时,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款调整方法。即:第一条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等;第四条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函价〔2022〕33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中 第三条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第五条 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扬州市工程结算计价问题讲座》2022.1.19茅剑”中提到工期延误期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问题相关内容:价差调整范围,不受原合同约束,工期延误期间的工作量是合同之外的事,承包人有权对延期期间的所有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起出调价诉求。“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法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站长回复: 合同中对“发包人不承担费用”的表述不清晰,未能具体明确费用的范围。一是延误期间的市场波动引起的人工、材料涨价的风险,二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等损失,三是应建设单位要求在不可抗力下保护工程等费用付出,请你们明确合同条款的本意后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