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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做出三处重大修改

【信息来源:扬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时间:2018/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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