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扬价会(2006)0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
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解决全市造价咨询行业中存在的做法不规范、恶意竞争压价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自律监督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行业的形象,2006年4月14日我市召开了由25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支机构法人代表会议,会上共同民主商讨签定了《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现将《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和《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印发给你们,请互相监督执行。
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二:《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
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市建设局、市造价管理站
附件一:
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扼制恶性竞争,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扬州地区内(除仪化、江苏油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取得正式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依据并遵从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 依法执业,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三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受市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所需信息;积极参加造价行业协会的活动,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行业公约。
第五条 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制度;管理和执业行为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兼顾好企业内部各群体的利益,培育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
第六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和提高执业能力;不私招乱雇从业人员,不给人才有序、合理流动设置障碍。
第七条 合法和公平竞争,反对和抵制垄断。执行行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低于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收费标准的70%,杜绝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诋毁同行。
第八条 建立由造价咨询单位民主组成的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属于市造价管理协会监管体系的一部分。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违反行业公约等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罚;
2.负责行业纷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3.协助市造价管理协会开展执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4.协助市造价协会做好行业监管调研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由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下设检查组,专司执业道德、执业质量、行业公约履行等方面的检查和相关投诉举报的调查。检查组由除被调查单位以外的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抽调造价咨询单位专业人员参加。检查组工作时应客观取证,编制相关工作底稿。工作结束时,应向自律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
自律委员会应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依照行业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公约,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造价协会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信用体系。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管理并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六个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一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4.咨询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70%;
5.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6.其他情节较轻微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以及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
2.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资质挂靠,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4.成果文件无本机构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
5.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6.由于本人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
8.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必须接受并配合自律委员会的调查、取证,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 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曝光;
(三)收取违约金;
(四)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或造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停造价咨询业务或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暂停执业或注销注册等处理;
(五)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提请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签约咨询单位除应自觉执行公约外,还应相互监督,对违反公约的行为积极向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举报。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或投入造价行业自律举报信箱。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各签约单位在签定本公约10日内(于2006年4月24日前)约定预缴30000元履约保证金,由自律委员会代为收管,签约咨询单位如发生违约行为并经查实后,按以下办法收缴违约金:
(一)恶性竞争、低于本公约约定收费标准的,按低于部分的两倍收缴违约金;
(二)单项违规违约金最高为10000元,最低为1000元;
(三)发生违约行为,由自律委员会出具书面处罚报告,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违约咨询单位应在接到处罚报告一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收缴的违约金用于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奖励举报属实者的经费。
第十六条 经全体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商定,扬州苏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勘探设计研究院、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单位内部工程造价咨询任务,不参加本公约。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各咨询单位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见证之日起生效,新批准成立有正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按照自愿的原则自行加入本公约。
附件二:
《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签约单
声明:我谨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我公司表示自愿签订《扬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履行公约所有条款。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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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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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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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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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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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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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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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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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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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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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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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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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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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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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星宇工程造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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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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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高智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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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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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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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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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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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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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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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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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信扬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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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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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唯诚建设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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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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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虹信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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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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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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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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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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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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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宏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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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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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建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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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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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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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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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飞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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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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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维尔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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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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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同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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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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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群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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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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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志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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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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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扬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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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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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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