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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补充计价定额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扬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时间:2022/3/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2112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补充计价定额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造价市场化改革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针对个别项目建筑造型和结构复杂、施工工艺特殊,以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补充计价定额编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标准
1、本通知所称补充定额是指在省计价定额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情况下,根据施工现场测算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包括一次性补充定额和市级补充定额。
2、补充定额应按省现行计价定额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3、补充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4、补充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案、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各项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二、编制程序
1、发承包双方确定需要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的,应向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报告,造价管理机构对补充定额编制的必要性进行审核,经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2、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应按准备、编制初稿、意见征求、审查、备案五个步骤进行。
1)准备:发包人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施工和造价技术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成员可以由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牵头人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其他成员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
2)编制初稿:编制组依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测算工作,根据工程样本,按施工现场记录的人工、材料、机械实际消耗量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确定定额含量,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初稿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手续齐全的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消耗量数据记录。
3)意见征求:编制组在初稿送建设各方主体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稿。送审稿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手续齐全的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消耗量数据记录、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4)审查:定额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发包人组织召开,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参加会议。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应具有对应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专家应对补充定额的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结果应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5)备案:发包人组织编制组根据补充定额送审稿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备案文件,报送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手续齐全的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消耗量数据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3、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时对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依据、编制流程、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发包人对报送备案的相关文件、资料、消耗量数据等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补充定额的规范性、合理性负责。
三、计价监管
1、发包人报送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定额为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仅限于在某一特定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其他工程中使用。
2、对国有投资项目工程计价中使用未经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
3、对在补充定额编制过程中不公正、弄虚作假的工程造价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对工艺成熟、技术规范颁布、普遍推行的同类型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进行汇总、测算、审定,编制扬州市补充计价定额,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与省计价定额一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1015日起施行。
五、本通知由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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