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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扬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时间:2020/9/1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苏建价协﹝20204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和前四轮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实践经验,经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共同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20177月印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协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印发修订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0824日第四次修订)。
20177月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0824日第四次修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831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0824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业信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进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升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国家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和历史信用记录的综合反映,是企业能够履行承诺取得信任的程度。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社团组织对造价咨询企业的资产信用、资质信用、经营业绩、社会保险责任、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咨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实行申请自愿、评价公开、信息共享。
信用评价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及其以上,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承诺对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其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企业法人一并评价。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作为严重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评价责任。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政府、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表彰、表扬、奖励文书;
(三)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则;
(四)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六)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文书和官网信息;
(八)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核查、抽查,有关表扬、批评和责令整改的文书;
(九)各级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征信机构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
(十)企业上传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发并投入使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分地区建立各个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档案”,采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对企业的资产信用、资质信用、经营业绩、社会保险责任、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咨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给予逐项评价和赋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按信用评价流程和评价标准、评价细则实施信用评价。
各级造价管理协会应加强对辖区内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配合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按规定要求维护信用信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按“信用评价申请”界面的提示和步骤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信息,上传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企业在线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可供查证。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二)市级评价。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成立若干个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对信用评价申请企业开展评价。每一个信用评价专家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
市级评价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听取信用评价专家小组工作情况汇报,有序组织和推动信用评价工作进行。
市级评价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表”执行,并通过评价赋分获得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总得分。
评价赋分由评价系统自动赋分和评价专家小组考评赋分两部分组成。其中:“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从“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工程造价咨询系统统计报表系统”、“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系统”、“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采集具有信用评价意义的有关统计数据,由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对相关评价事项自动给予评价赋分;信用评价专家小组核查企业信用评价证明性材料,随机抽查咨询项目档案,采集有关评价事项的数据和信息,由信用评价专家小组通过现场考评在线逐项进行评价赋分。
市级评价对申请企业信用评价的赋分情况,由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组长签字后,交由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被评价企业对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评价赋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或书面申请市级评价复议。
被评价企业拒绝签字确认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评价赋分结果,按被评价企业自动撤销信用评价申请处理。
(三)省级复核。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召开信用评价联席会议,听取市级评价工作情况和参评企业信用评价资料、评价得分抽查和复核情况,并确定所有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结果公示。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和“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在公示期内,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接受有关信用评价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并按规定流程处理。
(五)公布结果。信用评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结果,并颁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铭牌。
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专业咨询能力、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可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或“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公开查询。
第八条 申请信用评价企业的起评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在企业起评分的基础上,按评分细则对各个评价事项逐项给予评价加分或评价减分,最后获得“评价得分”。
评价事项、评价内容、评分细则、信息采集来源和资料提供,详见附表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附表2《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表》、附表3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咨询能力评价加分表》、附表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加分表》、附表5《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减分表》。
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按评价得分高低,分地区、按比例确定。
第九条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依次是AAAAA5A级)、AAAA4A级)、AAA3A级)、AA2A级)和A1A级)。其中:AA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A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A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AA表示信用较好,综合能力一般;A表示信用较好,综合能力较弱。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载明有效期为三年。
信用等级证书载明的有效期为企业的下一评价期。在评价期内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在下一个评价期第一年度的第三季度或第二年度的第三季度申请补评。补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最高不超过 4A
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所持有的信用等级证书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自行失效。企业变更名称,可以持失效的信用等级证书申请换发证书。
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所持有的信用等级证书自企业分立或合并之日起自行失效。分立企业或合并企业符合评价条件的,可以适时申请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和有关信用信息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并提供给“信用江苏”;
(二)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政府有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企业的信用等级、专业咨询能力和有关信用信息作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信息,鼓励咨询市场和社会各界查询、采信和利用;
(四)企业的信用等级可以作为咨询项目招标或直接发包时择优选择造价咨询企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
(一)企业及企业员工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三)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虚假证明性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企业及企业员工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标准、规程、规则,情节严重,受到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的。
被降级或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作出降级或撤销决定的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予以公布。被降级或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参加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评价责任,不得徇私舞弊。
参加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违反规定的,由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请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
2.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表
3.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咨询能力评价加分表
4.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加分表
5.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减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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