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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信息来源:扬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时间:2014/12/1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12〕145号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优势产业地位,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不含中央、省驻我市的建筑企业,下同)壮大发展,加快推进“三个扬州” 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做大规模。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超过百亿元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和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专业承包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进入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综合实力类或专业类前三名(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公布,每年一次)的,市政府给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突出贡献奖”,用于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我市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评选1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质量创优、争创精品。对在市辖区范围内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在市辖区之外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承建“鲁班奖”项目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动模范”、“中青年专家”等评选。
   三、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科技进步、发明创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两站三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法、国家或行业标准、发明专利的第一编写(完成)单位,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我市建筑企业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35号)精神和人才房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对符合“绿扬金凤计划”申报条件,经评审认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对纳入国家(部)、省(厅)计划的建筑科研项目,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四、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加快发展、积极纳税。独立纳税的我市建筑企业,当年在我市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6%的,由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将企业注册地由外地变更为我市的一级以上总承包资质建筑企业,自注册变更当年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市、县级地方留存部分分别按50%、30%、20%的比例由县(市、区)政府奖励返还。对在外市承建工程,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在去年基数上增加的地方留存部分按40%的比例由县(市、区)政府奖励返还。对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的建筑企业,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预警指标,并可根据实际利润查账征收。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经核实可在税前列支。
   五、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提升能力。对新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我市建筑企业注册三年以上的人员,县(市、区)政府应给予每人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市人社部门每年将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纳入免费培训范畴,考核合格后发放岗位证书。建筑企业每年按工资总额2.5%比例使用的职工培训教育经费,经核实可税前列支。
   六、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创新工程承包模式、加大设备投入。对在市辖区范围内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承接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进行项目融资,并根据项目规模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造价在1-2亿元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预算总价20%作为贴息基数;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预算总价30%作为贴息基数。贴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执行,贴息金额由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七、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创新发展、提升形象。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辖区内新建公司总部大楼且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应优先供应土地并给予优惠,同时减免相关建设规费。对本辖区内推行建筑业工厂化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市、区)政府应优先解决工业用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技术改造与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支持本地优质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优先邀请在市辖区内获得“鲁班奖”的独立承建企业参加投标。按照《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我市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对获得“扬州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称号的建筑企业,可直接入选《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对获得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建筑企业和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给予1分加分。对在市辖区内获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我市建筑企业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视同同级优质工程在项目投标时给予相应加分。对获得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我市建筑企业,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暂缓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
   九、本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局(建工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意见所列奖励扶持政策实行申报核准制,其程序为:①我市建筑企业提出申报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并附相关资料(加盖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地税部门公章);②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实施。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奖励资格。
   十、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标准的有效期限暂定三年。本意见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或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县(市、区)政府的奖励,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市直企业的政府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各县(市、区)已有文件中本意见未涉及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以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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