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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扬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时间:2014/10/1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扬建工〔201420
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苏建价〔2014448号文件规定公布相关招标控制价表格,向投标人提供的表式采用PDF格式文件,不提供造价软件格式电子稿。
二、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标段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五,且本标段同类材料单项不得高于五十万元。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提供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发包方案,以证明暂估价、甲供材将另行招标。暂估价的确定和调整按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2013版计价规范及其9本计算规范的配套执行情况。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应足额计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证明等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定手续,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位还需提供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否则不得办理核定手续。造价咨询单位凭《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中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相关费用。招投标和造价监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条款责令改正。
五、工程排污费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暂按0.1%计入,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持《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收费凭证等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定手续,造价咨询单位凭《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中核定的金额按实计取。工程施工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不得使用独立费,分项工程计价时应以综合单价形式表示,能分析出人、材、机、管理费、利润五项构成。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加强检查,对造价成果文件中使用独立费的造价专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计入个人信用评价。
七、各单位应严格按2013版计价规范和省相关规定工程计价表格格式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竣工结算书的封面和扉页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否则,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书按招标文件中重大偏差条款处理,造价咨询企业不予受理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书。
八、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加强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并定期通报批评,计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
九、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范围内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灰土等材料拌制管理的通告》的要求,自2014101日起,市主城区的市政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拌制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含灰量10%以下的须使用稳定土拌和机现场拌制。各单位应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含增加费用,结算时不得调整。
十、执行计算规范土方工程时,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应按规范执行,如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与规范不同时,在土方综合单价中考虑。
十一、201411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20141011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市造价站,市招标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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